德州补交社保流程资料及补交社保一年多少钱
关于补交社保流程资料及补交社保一年多少钱信息如下:
前,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德人社〔2015〕64号),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市人社局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出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答: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部分城镇从业人员按当时政策规定不在覆盖范围之内;同时我市一些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或者中断缴费,或者应保未保,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也不利于全民社会养老保障进程的推进。这次出台补缴政策,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解决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历史遗留和欠账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免除部分群体的养老后顾之忧。同时,这也是对以前存在问题的规范,以防止各地的补缴范围、条件、标准等五花八门,出现无序补缴问题,是对现行政策的完善和补充。
2、这次补缴政策与原来的政策有何不同?
答:出台这项补缴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参保缴费,做到应保尽保。这次文件出台前,国家、省仅对用人单位欠费补缴问题,出台过法律法规,例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明确了经催缴和限期补缴的工作程序后,用人单位补缴欠费的,需加收滞纳金。而对于个人来讲,则严禁采用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这次文件较以往有三大突破:一是参保范围上有突破。规定只要有工作经历并提供有效证明的都可以补缴,允许补缴的人员范围大大拓展;二是对于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人员,允许补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以应缴费用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收取利息,不再加收滞纳金。三是允许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和曾经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员)一次性往前补缴,这对于大量应保未保或断保人员是一大喜讯,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此,上述政策较原有规定均有较大的突破,这对于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来讲是非常人性化的,含金量也较高。
3、哪些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答:主要有三类人员:(1)我市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养老保险费。(3)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4、补缴政策对补缴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全省历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今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度数额为2623元/月),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5、补缴政策对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6、补缴政策对补缴年限和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截至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2)截至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7、补缴费用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出补缴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材料原件,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批准后,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并补缴的,由本人填写《个人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经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复核批准后,于下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的相关材料等,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在市社保中心申请补缴的(提报材料同上),由中心企保处审核,报市人社局复核批准后,办理补缴手续。
8、补缴费用如何计入个人账户和计息?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分年度根据规定的历年个人账户建账比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照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入利息。
9、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曾经在不同单位参保并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怎么补缴?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10、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的,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答: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
11、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能否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答:上述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也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1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13、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如12月31日已达到60周岁的男性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94428元,补缴费用到账后下月起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796元,加上年底1700元的取暖补贴,全年可领到11252元。
14、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在10年以下自行选择补缴年限吗?
答: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15、对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又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这两种保险该如何衔接?
答: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基础养老金,本通知实施后按本通知规定补缴的,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剩余的,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金。
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没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本通知实施后按规定补缴的,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作为德州市自由职业者是可以自己交社保的,只要你交满15年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德州市个人补交社保流程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德州市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但对于当年还是跨年补缴的界定,各区县不尽相同。不少区县是以社保缴费年度来划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区,如现在补缴2012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为补当年;如果要补2012年4月之前的,就视为跨年。又如朝阳区,是按自然年度来算,如补缴今年1-3月的,视为当年,由社保中心办理;如补缴2012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转入行政审批,须出具个税完税证明。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德州市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更多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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