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18年乐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一、分中心名称: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分中心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市财政局新楼6-7楼)
三、分中心缴存、支取窗口地址:乐山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市政务服
务中心3楼、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市财政局内)公积金办事大厅、
市中区东大街126号(市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二楼)
四、分中心负责人姓名、电话:主 任:钟丽华 0833-2415166
副主任:罗 庆 0833-2408425
副主任:陈 军 0833-2306491
总稽核:王 成 0833-2417401
政务中心缴存、支取窗口负责人:王妍 0833-2417507、刘恒 0833-2418617
缴存、支取咨询电话: 2126034 2417973
城区服务部窗口负责人:马琳 电话:0833-2103205
支取咨询电话:0833-2103206、2103207 12329+3键
五、分中心公积金办事大厅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市财政局底楼)
贷款窗口负责人: 张静 0833-2415162
贷款咨询电话: 0833-2415160 2415163 2415167 12329+2键
缴存、支取窗口负责人:王妍 0833-2417507
缴存咨询电话:0833-2418571、2417571
支取咨询电话:0833-2417537、2103202、12329+3键
六、投诉电话: 12329+4键
七、效能监察电话:0833-2495675
八、服务热线:12329
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公积金提取服务事项指南
NO:1
一、项目名称: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在乐山市范围内一次性付款购买住房的; 夫妻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次性付款购房的。
四、申请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③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契税发票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夫妻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还需提供:
⑤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是指:A、工作单位在职证明;B、连续缴纳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⑥出具购房当地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③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管局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④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夫妻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还需提供:
⑤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是指:A、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B、连续缴纳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⑥出具购房当地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只能提取一次。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区域外一次性付款购房后申请支取公积金的,实行先收件审核,产权信息核对属实后再通知申请人办理支取。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职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
2、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无联名卡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信息为夫妻共有情况的,需提供结婚证,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5、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如果只有契税发票或不动产发票的,要以发票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6.签署《风险告知书》。
NO:2
一、项目名称: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一年且无新单位接收;非公企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存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缴存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申请材料:
1、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协议书、函件等)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对非公企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即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单位盖预留印鉴章)办理销户支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6、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无联名卡的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如有尚未归还完的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状态为申请人的不能做销户支取。
NO:3
一、项目名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符合按年还贷支取的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各商业银行取得购房贷款后,以贷款发放月为准,从次年起,跨年对月即可每年办理一次支取,直至贷款本息还完为止。
四、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银行贷款(第一次支取)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三期的银行还款记录(银行盖章)或银行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④2015年4月1日后(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夫妻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房还贷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 或工作所在地证明(1.工作单位在职证明,2.连续缴纳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⑤出具购房当地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3、银行贷款(第二次支取)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前次本人支取时已审批过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第现代语文复印件,若非本人的需提供结婚证;
③最近三期的银行还款记录(银行盖章),或还款银行的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分两种情况(仅限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
①一种是正在正常还贷的职工,也就是我们“委托协议”里说的委托方(就是主贷人,或者叫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还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主贷人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也就是我们“委托协议”里说的受托方)各业务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委托还贷。
市中心城区正在正常还贷的职工,市政务中心三楼(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市中区东大街窗口(市中区东大街126号,市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二楼)、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市财政局内)公积金办事大厅的公积金窗口均可办理签订“委托协议”。联系电话: 2103206 、2417537。
区(市、县)正在正常还贷的职工请到当地的公积金窗口办理。
②第二种是正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可在办理购房贷款申请时,一并在窗口柜台办理签订“委托协议”。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每年度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逐年累计支取的金额不得大于还款本息总额。
2、若购房合同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还款记录为配偶名字,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年委托支取还贷协议”。
4、商贷第一次支取时银行还款记录姓名、还款账号要与借款合同上姓名、还款账号一致。如不一致请银行出具证明。
5、婚前财产,其合同上只有一方名字,婚后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用于支付偿还贷款的,需要提供愿意共同承担还贷义务的公证书。(若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请持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门增加配偶信息后才能办理支取)
6、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无联名卡的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8、非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签署《风险告知书》。
NO:4
一、项目名称: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
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
四、申请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①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公积金缴存地和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公积金缴存地和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分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4、申请人填写《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申请》,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缴存地和工作
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取得查询记录;
5、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
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计算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租金标准分别为:未婚职工7000元/年;已婚职工14000元/年。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
4、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原则上可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
5、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无联名卡的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7、签署《风险告知书》。
NO:5
一、项目名称: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购买商品房或再交易房(二手房)支付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
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材料:
1、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的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由开发商出具购房应付首付款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⑤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贷款发放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半年内办理首付提取(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⑥2015年4月1日后(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夫妻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
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房付首付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是指:A、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B、连续缴纳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⑦非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出具购房当地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2、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支付首付的(银行贷款)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房屋买卖契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④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贷款发放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半年内办理首付提取(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⑧最近一期还款银行还款记录(银行盖章)或银行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⑨2015年4月1日后(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夫妻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房付首付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是指:A、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B、连续缴纳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⑩需出具购房当地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3、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支付首付的(公积金贷款)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贷款发放凭证上载明的时
间为准,半年内办理首付提取(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⑥最近一期还款银行还款记录(银行盖章),或银行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若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首付款总额;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经结转的公积金余额,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购房首付款。
4、购买二手房的可以支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完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
5、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无联名卡的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7、在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前又办理了另一套商贷购房的,不能支取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款。
8、婚前财产,其合同上只有一方名字,婚后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需要提供愿意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公证书。
9、签署《风险告知书》。
NO:6
一、项目名称: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并致使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级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材料:
1、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①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父母、子女身份证明;
②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①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明;
②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自己应付费用的等额的住房公积金;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无联名卡的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签署《风险告知书》。
NO:7
一、项目名称: 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在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后,符合提前还贷支取公积金的。
四、申请材料:
1、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部分还贷或同意提前全部还贷的通知函;
2、提前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最近三期还款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银行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银行签章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
⑧首次支取的需出具购房当地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
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若购房合同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还款记录为配偶名字,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3、银行同意提前还款证明上的姓名、还款账号要与借款合同上姓名、还款账号一致。如不一致请银行出具证明。
4、凡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的名义支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后,在两个月内没有履约归还贷款的,今后该套住房的剩余贷款本息一律不予办理支取。
5、本人及配偶签署“提前还贷支取公积金承诺书”
6、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无联名卡的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8、签署《风险告知书》。
NO:8
一、项目名称: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符合离、退休政策且单位已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离、退休封存手续
四、申请材料: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离休职工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原
件及复印件办理;退休职工凭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
及复印件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无联名卡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如有尚未归还完毕的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状态为申请人的,不能做销户支取。
NO:9
一、项目名称: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
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承办人承诺》上签字;
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全部到支取窗口,并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鉴于在我市房改之初有部分企业因房改而建立公积金后,现已改制或破产并停缴,职工个人帐户的公积金余额极少的实际情况,对这类企业中已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支取,可不再要求其继承人支取时必须出具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一张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商任一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原、复件。
4、如有尚未归还完毕的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状态为申请人的,不能做销户支取。
NO:10
一、项目名称: 公积金账户转移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单位调整
1、市本级部门之间或县(区)范围内工作调动的
①转出单位盖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②调令复印件或接收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接收证明
2、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工作调动的
①转出单位盖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②调令复印件或接收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接收证明;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调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①转出单位盖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接收单位或县级以上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或接收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接收证明;
③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调入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分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3、将转移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单位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转出单位加盖公章的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2、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转入集中封存户暂作账户封存处理。
3、凡属一个系统内工作调动的职工,不论是跨越市(州)或省(市、自治区),都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不得支取现金。
4、中心内部结算,每月25号之后停止办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工作调动手续。
5、转移业务需在原单位账户封存和新单位开户之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