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前手续流程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2017年广西省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及提取手续流程新政策

9月2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4家机构,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号,下称《通知》)目前正在进行相关材料的对接工作,并且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该《通知》主要从3个方面,加大公积金对住房的消费力度,并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1.加快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3.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消费作用。其中,“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内容,亮点主要表现在对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房以及异地购房等,相关提取政策进一步放宽。

今年以来,多地爆出上亿公积金在帐户中躺着睡大觉。按照当前的政策,不买房或是买不起房的职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只能闲置在帐户中,直至退休才能取出。公积金的政策备受诟病,改革之声一度甚嚣尘上。在众多人的关注下,公积金政策将迎来调整,增加对住房的消费力度,对公租房、廉租房及异地购房等提取政策的放宽。

新政解读

租金:廉租房公租房租金将可全额提取使用

案例1:王先生在柳北区某单位工作,家庭人均收入约300元/月。多年来一家人生活比较拮据,一直居住在一套廉租房内,租金200元/月。王先生很想申请用公积金支付这套房的租金,以缓解经济压力。但从相关部门得知,自己目前租住的廉租房价格较低,不符合公积金申请条件。

解读: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高为恒指出,此前提取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时,要求“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按此要求,王先生的这套廉租房只有月租高于345元/月时,他才有资格提取公积金付租金。另外,“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也就是说,王先生即使有资格提取公积金付租,平均每月最高也不能超过150元。

但根据《通知》要求,“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高为恒表示,上述两条要求有可能全部被放宽。即王先生将有资格提取公积金全额付租,并且提取额度为200元/月。“具体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目前正在与保障部门进行对接。”高为恒认为,政策放开后,“比较利于廉租房、公租房市场,并照顾到中低端收入人群”。

其他用途

1.购保障房可用来付首付

《通知》规定,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高为恒指出,“购保障住房的,原来需要支付(购房款)以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新政之后,只需要凭现有合同、准购证等资料,即可提取保障房支付房屋首付款了。

2.购房提取年限延至2年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办理。《通知》执行之后,该期限延长至2年内还可办理。

3.销户当天可取帐户资金

《通知》规定,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前销户提取公积金,不管什么原因,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必须封存2年之后才可提取公积金”,高为恒指出,“2年之后再回来取,成本比较高”。所以,这次新政就比较灵活,销户当天即可直接提取。

提取:异地购房凭“两证明”即可提取房款

案例2:在柳州某单位工作了近5年的黄先生,现想提取在柳州公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去南宁购买一套房。请问可以吗?如果可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解读:根据《通知》要求,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工作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的房款和贷款本息。

高为恒指出,将来“夫妻双方进行异地购房,主要强调在缴存地无房,在当地开具无房证明,即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异地购买”。由此可见,黄先生只需要凭借夫妻双方在柳州市开具的无房证明,以及在南宁市的购房证明材料,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

广西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热点民生资讯,百姓关注问题,请多关注网站最新消息。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原件);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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