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积金新规 第三套房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哪些情况可以提取父母、配偶、子女的公积金余额?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河南各地市有一定的差异。
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了全省公积金新规,对诸多公积金条款进行统一规范。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禁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通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共同印发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共同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月供和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办法》规定,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
比如,目前购房者贷款大都是五年期及以上的,利率调整后,待第二年才能执行最新法定利率。而对于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贷款的,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以及所购住房情况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适用情况】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2.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禁用情况】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9种情况】
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二手商品住房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
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住房贷款业务
【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租赁自住住房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出境定居的
离休、退休的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租赁自住住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