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佛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
(2020?2022年)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的工作部署,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做强做大,推动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佛山市2020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小升规”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对“小升规”企业或辅导“小升规”的商(协)会进行资金奖励。其中: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对商(协)会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对于当年“小升规”企业的奖励资金,镇(街道)财政承担的比例分三种情况:超额完成区政府下达“小升规”目标任务达10%或以上的,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降低35%执行;完成区政府下达“小升规”目标任务或超额不足10%的,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降低20%执行;其他情况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执行。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在2020至2022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简称名录库)的工业企业。
(二)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经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且成功辅导南海区工业企业在2020至2022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商(协)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指的是在申报审核本办法奖励资金期间,申报单位没有出现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平台的地方黑名单中或者最近发布的《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中。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进入名录库”,指的是企业自2020年以来第一次进入名录库,且自2017年以来未有退库史,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15+X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15+X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特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由区税务局予以核定。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每辅导1家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名录库奖励1万元。同一家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商(协)会辅导。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协)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辅导对象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函(附件2);
4.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小升规”合同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统计局把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简称名单)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
2.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名单内企业申报,以及区税务局提供名单内企业的纳税额增量情况。
3.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名单内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4.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5.区经济促进局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6.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二)商(协)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商(协)会申报。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商(协)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辅导对象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及区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奖励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保障;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推荐相关商(协)会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提供辅导;组织辖区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申报奖励资金;收集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核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申请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财政局划拨的奖励资金后,必须及时发放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 企业或商(协)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商(协)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商(协)会,其获奖资格自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佛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内容: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⑵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对营业税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⑷对部分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优惠扶持政策:
1、参与地方政府的招投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2、佛山市科技局扶持政策:
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最高可申请10万元科技创新券(2017年全市总额1000万元)。
3、申请佛山市人社局补贴:
①小微企业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按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可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②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③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可领取岗位补贴每月200元。
具体政策内容以各职能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