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打击炒房政策最新
导语:在周边形成限购区后,15日凌晨,雄安新区发布政策,明示严禁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不大规模批租土地,保持严管、严打炒房炒地、圈地囤地等行为。以下是由高考志愿助手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雄安新区打击炒房政策
4月1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消息发布后,广大群众欢欣鼓舞,对雄安新区未来发展充满希望和期待。但也有一些不法企业、房地产黑中介、投机商人借新区设立之机炒房、炒地,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干扰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雄安新区临时党委、筹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以的*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严禁大规模开发房地产,对新区区域内的有关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逐一摸底调查,逐一核对登记,分门别类、集中清理、依法整治。
雄安新区临时党委、筹委会坚决严厉打击土地、房地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炒房炒地、圈地囤地等行为,持续保持严管、严打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建设雄安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对一切妨碍新区规划建设大局的行为,都将依法予以坚决纠正。
雄安新区临时党委、筹委会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践行“绿色、共享、开放、廉洁”的理念,认真制定土地开发利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探索创新土地管理利用和住房保障新模式。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不搞大规模土地批租。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差别化购房、信贷政策。严格规划管控,严格控制地价房价。建立起一个既平稳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土地利用和房地产供给市场,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新区发展成果,为新区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以下为雄安新区打击炒房政策全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霸政办〔2017〕16号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市银监办市人行
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霸州市辖区。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买手续。
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三、购房资格证明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审核要件
1.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但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外来人才证明、市人社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身居民家庭。离异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离异)、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审核窗口。
2.申请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窗口申请或到开发企业集中办理申请。
(1)窗口受理流程。提交申请要件,经窗口查档、审核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
(2)开发企业集中办理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向开发企业交纳申请要件,由开发企业集中初审、汇总、申请。开发企业在申请表格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信息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由开发企业发送给申请人。
购房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地户籍与非本地户籍并存),以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准。
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指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霸州市全市域所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房屋档案信息和备案信息为准)。
2017年4月5日零点以后,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所标明的贷款比例等信息不一致的,以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