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新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山西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二、师德条件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凡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在校外组织、参与办学办班或违规代课,乱发滥印学习资料、教学中出现严重事故、在各级考试中作弊和职称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履行支教义务的)等严重影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
三、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符合省人社厅晋人社职字[2010]4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能根据教学要求制作和运用教学课件。
五、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试行)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果突出。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教学科、课程系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有很强的教学能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在全省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受聘中学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条件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5年以上,并积极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学生管理工作,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等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称号,或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四)教学工作条件
1、能出色完成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及教学指导)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和学科特点,为学生(或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中学开设两门以上、小学开设一门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经省高评委确定达到较高水平),能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取得较好效果,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参评者须附相关业绩材料)。
2、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秀。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每年听评课在40节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每年听评课在30节以上;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每年听评课在60节以上(附近一个学年的教案或学案)。
3、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风严谨认真,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近三年所代班级成绩优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在本县、市或本校同层次班级中位居第一或进步率第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由所在学校提供,包括德育工作、学科教学质量、学生评教、班主任工作、学生全面发展等综合情况,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0年。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善于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每年听评课在80节以上,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五)教科研工作条件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任现职以来,在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产生良好效应。
1、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或学术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职教科研人员至少有3篇)。
2、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校本教材、教师教学参考用书,本人主持撰写一个章节以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与编写的商品性教学资料者不作为晋升职称的论著。
3、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
(六)专业示范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提供讲座稿),并获得好评。其中校长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在教学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县域范围产生较大影响。
2、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的青年教师,并有专门的指导记录和同行评价,被指导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其中至少有2名获得省、市级教学能手或学科带头人称号。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兼职担任县级以上教研员,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以上学科中心组成员。
(七)荣誉条件
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山西省特级教师。
六、中小学高级教师标准条件(试行)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原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下同)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8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年级组长(主任)5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项表彰奖励。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三)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条件
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受援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四)教学工作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其中,中学教师从教以来承担过一次大循环(初一至高三)或两次小循环(初一至初三或高一至高三)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小学教师必须能够承担并胜任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1/4、1/3,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3、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在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中名列前茅。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本市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五)教科研工作条件
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1、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教学过程相互作用的叙述,是以教学情景中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载体。教学案例须经省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省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2、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虽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省高评委鉴定达到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
3、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六)专业示范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校级以上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区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任现职以来,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七)荣誉条件
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能手,省学科带头人。
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市优秀教师、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优秀班主任、市优秀辅导员、市师德先进个人,市级教学名师、市教学能手、市学科带头人。
七、中小学一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正确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条件
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受援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四)教学科研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教过中学两届以上毕业班或教过小学一届以上毕业班,学校师生评价教育教学成绩优良。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各试点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的量化。
八、中小学二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二)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三)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九、中小学三级教师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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