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省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一、天津省土地确权最新消息:
底前天津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原则上于底前全部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上将于底前基本完成。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的任务范围包括全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已完成房屋拆迁、已取得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以及已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并已取得项目用地整体审批批复文件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除外)。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逐村确定调查范围,并上报市地籍管理中心备案。调查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采用核实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地籍总调查的方式开展房地权属调查和土地房屋测量。
二、天津省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3〕2号)精神,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改革进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农村资源资本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有关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面向"三农"、统筹城乡的发展思路,立足农村经济发展现状,稳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拓宽融资渠道,为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经过3至5年努力,在我市有农业的区县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撑体系,加快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着力解决"三农"融资难题,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活力。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积极探索流转土地的登记颁证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对流转土地的期限、面积、位置等予以登记颁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长期化、动态化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村情、民情,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工作,依靠群众妥善处理各类具体问题。
(二)继续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及我市的有关要求,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权利人向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权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发放林权证或林木所有权证。
(三)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工作。为发挥农业设施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畅通农业设施融资渠道,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工作。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业设施确权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放农业设施权属证书。
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带面、服务"三农"、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各金融机构和具有贷款功能的法人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特点,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贷款审核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优先提供融资服务。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登记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办理,公示抵押物权属状态。对未依法取得权属证明或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权利不予登记。标的物权属查询是各金融机构和其他权利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业务的必要程序。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工作保障制度。成立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制度。成立天津农业资产管理公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可能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化解金融风险。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崔津渡、副市长王宏江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于忠诚和市农委主任张国庆任副组长,市农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市档案局、市高法院、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有农业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推动相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农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落实,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抵押登记管理工作,与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做好衔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抵押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的相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指导融资机构通过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公示、查询和取得相关证明工作。天津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市档案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相关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做好宣传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让广大农民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定程序和具体内容,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四)强化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抵押登记及其业务培训、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全面做好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把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