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龙岩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闽政明电〔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扎实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进程,确保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黄标车。
二、补助范围
自1月1日起,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补助条件,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提前报废的非公务类黄标车。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黄标车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经福建省经贸委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报废。未报废而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不给予报废补贴。
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报废。
三、补助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黄标车提前报废,可申请领取补贴资金:
1.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
2.在本市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及2006年以后的车辆;
3.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商务部门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
4.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5.距离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强制报废年限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具体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黄标车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时间为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岩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7.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四、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车辆类型、注册时间、淘汰时间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凡在2017年12月30日(含)前提前报废的,按标准给予补贴(详见附件1)。
若国家、省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已领取本市补贴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政府补贴。
五、补贴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补贴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按照车辆行驶证中登记的车主住址所在地为依据,车主住址所在地是新罗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东肖镇、红坊镇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方式,按照新罗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商务局提供的已实际发放补贴资金每月补贴资金进行季度,形成季度汇总表,经市财政、商务等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新罗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局,再由新罗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局拨给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商务局。其余各县(市)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的高陂、坎市、培丰、虎岗按照本方案标准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县(市)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自行筹集和承担。
六、办理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是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商务、财政、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复核及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负责将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各部门工作分工等信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流程
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到车辆登记地所在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服务窗口提交申请,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详见附件2,可在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lywjm.longyan.gov.cn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高考志愿助手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5.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6.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服务窗口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服务窗口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应根据本方案原则制定并发布本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有关事项通告,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
2.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的交警、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在审查黄标车报废补贴申请材料过程中如有疑异的,应当向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交警支队进行复核。
3.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交警支队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推进、总结工作进展,建立横向、纵向信息交换、材料复核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地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确保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4.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5.本方案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组织实施。
6.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下载:
?1.龙岩市黄标车补贴标准明细表.doc
?2.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3.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doc
?4.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doc
?5.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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