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抚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抚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拟征用原抚州电机厂二工区(涉及临川区嵩湖乡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的钟岭街办、崇岗镇)土地2875.4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有关征用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拟征用土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用土地村、组及土地面积:
1、涉及被征用土地村、组:嵩湖乡上聂村饶家组、上聂组,曹家杨家组,官家官家组、官家14组,范家村范家组,下泽村1、2、3、4、5、6组;钟岭街办张家村叶家组、汪坊组,李家村上左组;崇岗镇过家村谢家组。
2、拟征用土地面积:2875.4亩。
四、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根据《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及《临川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为:其中嵩湖乡耕地(水田、水域)3.0453万元/亩、旱地2.0534万元/亩,一般果园1.6227万元/亩,林地1.0809万元/亩。钟岭街办耕地(水田、水域)3.5164万元/亩、一般果园1.8582万元/亩,林地1.2457万元/亩。崇岗镇耕地(水田、水域)3.2780万元/亩、一般果园1.7390万元/亩,林地1.1623万元/亩。
2、其它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如房屋拆迁、迁坟等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
五、其它事项:
1、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凭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2、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3、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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