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安辅警改革细则最新消息,江苏公安辅警改革最新方案
江苏公安辅警改革细则最新消息,江苏公安辅警改革最新方案江苏出台13件地方性法规,率先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按照江苏省《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安排,江苏省共安排立法项目6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3件,政府规章2件。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对此,江苏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顾爱平表示,立法项目涉及到改革发展、生态文明、社会事业、社会管理、文化事业等各领域。江苏省将准备制订或研究制订循环经济条例、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公共文化条例、行政许可监管管理办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一批法规规章;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广播电视条例、江苏省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办法。此外,江苏还将在全国省级层面上率先制定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出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价格条例、旅游条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办法等。(原题:江苏立法规范公安辅警??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制定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原题】江苏6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时间:1月12日来源:中国江苏网(江苏省委、省政府主办)编辑:龚安仁
中国江苏网1月12日讯(记者罗鹏)“到6年后,2020年,我省要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达90%以上。”今天上午,江苏省政府在宁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刻解读了《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省政府在确定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同时指出,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完成六大任务。
据省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介绍,法治政府建设覆盖面广,涉及到转变职能、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以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等众多方面。但总结起来,还是六大主要任务。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盖章多、时间长、收费多”这是老白姓在进行行政审批时普遍反映的问题,,江苏省就取消并下放了308项审批事项,取得一定的效果。按照《意见》,我省将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三张清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真正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
对于社会关注较多的许可中介服务也将进行严格规范,对现有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依法行政,“法”是前提。《意见》提出,对于涉及经济体制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要抓紧制定、尽快出台。
对于各类“红头文件”,省政府意见也设定了很多“紧箍咒”,如严格控制市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允许各级政府以办公厅(室)的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此外,对于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宁镇扬大都市区等我省几个创新高地,还将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建设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行政决策需“过五关”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源头。《意见》提出,政府作出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并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对于这些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还要建立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确保决策发生问题时能够终身追究和责任倒查。
为了保证政府决策和立法制规行为科学民主、合法规范,《意见》还要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委员会等形式,为政府的决策、立法、执法等各类行为提供法律服务,确保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全过程记录
通常来说,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意见》提出,要理顺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执法主体、减少执法队伍,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执法纠纷是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事,《意见》提出,行政执法要严格实行全过程记录,建立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完善行政裁量基准,推行柔性执法等。
加强行政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政府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这方面,《意见》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包括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重视网络问政等。同时,《意见》还要求,要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构建更加便民快捷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声”
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考验。《意见》强调,要综合运用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多种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在行政复议方面,《意见》对复议体制、机制等进行了改革探索,让群众更加方便地使用这个权利救济渠道。同时,在行政诉讼众,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要出庭应诉,而且要“出声”,实质性参与诉讼过程。
亮点与重点关注
1.听证会需要请来不同利益方
《意见》提出,政府及职能部门作任何行政决策时,都要经过公众参与,但更多时候,“听证会”往往被老百姓认为是“涨价会”,如何让听证会变得更公正,更公开,省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给出了答案。
“如果要听证的话,就是要把相关的利益方,都要请到听证中间来,让他们发表不同意见,如果听证只有少数的利益方发表意见,显然就不合理。”高建新表示,今后的听证会就是要把不同的利益方都请进来,让他们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先入为主,也不能有所限制。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各方发表的意见可能更为理性,在这个基础上,听证之后做决策,相信是最科学的。
2.省一级部门不再设执法队伍,12个重点领域开展执法
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不少重复处罚现象,对此,省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陆广文也同样给出了解决意见。对照《意见》,未来我省在省一级部门不再设执法队伍,在省辖市、市辖区只在一个层级设立执法队伍。
陆广文表示,我省行政执法种类未来也将大幅减少,重点在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12个重点领域开展综合执法。在城镇化水平比较高的乡镇,通过法定程序,由乡镇政府来实行部分执法权,并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处罚权向下延伸。同时,深入推进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进一步扩大行政处罚权范围。
3.出台13件地方性法规,率先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按照我省《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安排,今年我省共安排立法项目6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3件,政府规章2件。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对此,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顾爱平表示,立法项目涉及到改革发展、生态文明、社会事业、社会管理、文化事业等各领域。我省将准备制订或研究制订循环经济条例、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公共文化条例、行政许可监管管理办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一批法规规章;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广播电视条例、江苏省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办法。
此外,江苏还将在全国省级层面上率先制定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出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价格条例、旅游条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办法等。
(本文来源:中国江苏网)
【相关内容】
关于对《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江苏省法制办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5-03-31
现将江苏省政府正在审查的《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4月1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政编码:225300
联系人:殷明
传真:0523-86882153
电子邮箱:tzzqyj@126.com(“泰州征求意见”首字母)
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月31日
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协勤人员和文职人员。
协勤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暂住人口协管员等。文职人员包括接警员、行政文秘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队伍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窗口服务,采集基础警务信息;
(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开展安全检查;
(四)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防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堵截、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告知、劝阻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六)从事技术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七)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展接处警工作,保护案件、事件、事故等现场,参加抢险救灾;
(二)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
(三)协助执行看押、押解任务;
(四)协助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工作;
(二)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三)审讯或者独立看押、押解犯罪嫌疑人;
(四)保管和使用武器;
(五)依法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前款所规定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四)不得从事与职责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在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员额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担任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警务辅助人员,除应当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应当进行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
第十七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采取直接聘用、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保安派驻等方式,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奖惩、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建立警务辅助岗位等级规范及等级晋升制度,参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办法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岗位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穿着统一样式的服装、佩戴标识、携带工作证件。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具体样式由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防护装备。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待遇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培训、奖励等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制定。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因工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牺牲后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福利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劳动合同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