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条例》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条例》修订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这些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三是需要适应新形势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要求,规范和引导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随着我省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及路网的不断完善,如何提高高速公路联网运行水平,更好地服务群众出行,并及时解决高速公路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管理、联网调度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等,既是交通运输、公安等管理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工作的重点,也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等,不断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条例》的修订,对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1、关于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及责任。2月26日,省交通运输厅挂牌成立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履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营运监管、路网调度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能。为了更好地明晰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及其各自设立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交警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条例》第四条、五条对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重要的一点修订内容就是明确授权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条例》第五条将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授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并明确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目前,省交通运输厅正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确保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推进到位。
(二)关于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1、关于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和涵洞内堆积物和搭建设施的管理。由于位置隐蔽,日常巡查难度大,高速公路桥下、涵洞内堆积物、搭建设施现象一直较为严重,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桥梁、涵洞的安全,为了加强管理,《条例》专门新增两个条款,规定了相应的养护和路政管理职责和义务。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当事人阻挠清除或者涉及路产损失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同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清除;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当事人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为清除。
2、关于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规范。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使用年限的增加,需要更多的养护施工以保证高速公路通行质量,但养护施工本身也会对道路畅通造成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专门就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进行了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上述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并予以执行。
3、关于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的保护。高速公路越江桥梁是全省高速公路网的重要节点,而其管理、养护工作与普通路段相比又有特殊性。为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附近水域的巡查,发现桥梁及其防碰撞设施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因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在高速公路桥梁周围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从事钻井、爆破作业、焚烧物品等活动已经做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条例》就有关保护内容没有作重复规定。
(三)关于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
1、关于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规范。近年来,随着我省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高速公路营运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等方面。针对清排障收费中出现的问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国家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障救援收费应当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曳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2、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区的服务水平,《条例》增加了相关内容,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专门细化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要求,特别是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且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四)关于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一直是高速公路管理的重点领域,通过前几年的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2年3月1日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施行,成为全国首部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的政府规章。为了保证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和统一,《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明确了广告设施的相关管理要求,其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第二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服务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一百米范围内(不含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可以按照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同时明确规定了设置广告设施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就许可的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
(五)关于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1、从多年来高速公路运行和管理的实践来看,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高速公路上随意、频繁变换车道的现象严重,二是应急车道违法占用现象比较突出,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也影响了救援、执法车辆的通行。为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就上述两种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以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秩序和安全。此外,由于交通安全管理一章部分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重复较多,《条例》对原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也一并进行了合并、删减。
2、关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近年来,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现象有所增加,对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为了加强对这类特殊车辆的管理,避免发生事故危害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管理需要,《条例》在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通过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应当符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