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发放时间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用车

据介绍,市直、各区(县级市)、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为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具体包括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各级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为“改革人员”范围。

各级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单位自购用于公务的非定编车辆)为车辆的改革范围。各部门的通勤用车也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车改,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市、区(县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室保留车辆数量,除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外,允许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

据介绍,参改单位保留车辆数量有具体要求:市直单位每个不超过3辆,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每个不超过2辆,具体根据各单位编制总量,按30名以下1辆,31至60名2辆,61名以上3辆的标准。

镇级保留车辆数量也有规定。各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其中,一般镇不超过3辆,较大镇不超过4辆,特大镇不超过5辆。

据了解,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供给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也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据介绍,这次车改,将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编制车辆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市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60%,各区、县级市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这次车改,将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确保两年内建成。清理现有行政执法用车,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行政执法用车,原则上不再配备,非定编的行政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一律取消。确属地方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符合保留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车辆编制数量,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予以保留,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须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使用。

鼓励市、区(县级市)、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划分8个档次

据介绍,改革后,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制度。交通补贴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下同)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因素合理确定,超出交通补贴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根据“中办”等有关规定,各职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的130%,同一地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茂名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划分为8个档次,具体补贴标准为:

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

副厅级每人每月1500元

正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

副处级每人每月800元

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

副科级每人每月450元

科员每人每月300元

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

中央和省驻茂单位、省垂直管理单位和各级各部门的派出行政机构及工作驻地不在交通补贴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

此外,为重点保障频繁出行岗位的出行需要,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单位交通补贴总额的10%作为统筹资金使用,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介绍,涉改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级、各部门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对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以公开拍卖等方式公正处置。取消车辆的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的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对暂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由财政部门登记造册后备案,并抓紧组织拍卖,尽快消化车辆。

允许利用核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公务交通车辆服务平台,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营,不得再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据介绍,在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方面,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其中:车改单位、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的车辆,在车辆两侧前门喷涂“茂名市公务用车”跨部门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的车辆,在车辆两侧前门喷涂“茂名市执法执勤用车”;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内的执法执勤车辆,按照原来各级有权限部门制定的统一标识图案执行),实行各自管理,根据需要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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