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自治区人社厅在广泛调研论证和摸底测算的基础上,近日起草并提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改革范围、基金统筹、计发办法、职业年金等作了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要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范围】改革政策适用于全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金筹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账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执行。
【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区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建立区级调剂金制度。各级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全区执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
【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决算管理,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中央驻宁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
【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规范改革试点政策】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通过改革试点已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的,改革后,符合条件的可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
【健全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基金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市县(区)政府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保资金投入,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经费保障。
据了解,今后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与现有的职工社保信息系统融合,实现一体化管理,共用基础设施、基础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系统实时共享工资信息。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保云”整体规划。
此外,改革将分批推进,第一批先将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参保,第二批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参保,第三批将中央驻宁单位纳入参保,底前完成60%的参保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