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节约用水条例出台
7月17日上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顺应“绿色发展”时代潮流,突出地方特色,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作出全面规定。
我省皖北平原、江淮丘陵、大别山、皖南山区的地理环境和水资源分布各不相同,为了让法规条款更加具有针对性,《条例》突出了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区域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节约用水措施。针对皖北平原地区水资源利用的突出矛盾是地表水缺乏、地下水超采,《条例》侧重从限制高耗水产业、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推进规模农业高效节水等方面作出规定。江淮丘陵地区是大中型灌区的主要分布区域,该地区水稻面积大,灌溉方式粗放,《条例》侧重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灌区节水改造等方面作出规定。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其他易旱地区中极度缺水地区的水资源问题在于地形特殊、蓄水能力不足,《条例》明确这些地区应当将调整种植结构,建设蓄水、节水工程作为该区域的节水工作重点。
节水型社会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节约用水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意识。《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为弱化行政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对于水资源论证,《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