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四个主要矛盾已有方案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针对四个主要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拿出了改革方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1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胡晓义]“双轨制”这个词是民间发明的,但也很形象。机关事业单位60年来一直实行单位保障方式,而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已经改革为社会化养老保险方式,确实是双轨运行。这是怎么形成的?要说历史就会比较复杂,我只能简要地说一说。客观的讲,从1951年开始试行《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正式实施。对于企业,当然主要是国营企业,已经实行了一种劳动保险的办法,而机关事业单位是从1955年开始实行退休制度。客观的讲当时就是双轨,不是单轨。但因为它的待遇计发的机制和档次设计大体是一样的,又是计划经济时代,所以当时大家不是太在意这件事。1969年文革中,劳动保险制度被破坏了,不再施行了,退回到各个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这倒成了单轨了。但当时企业不是自收自支的市场主体,也实行统收统支,这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叉路口”出现在198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决定,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重点、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心,这揭开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序幕。而改革的指向是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但这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单位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各个企业的退休人员人数多少不一样,负担程度不一样,怎么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它的成本怎么核算呢?所以从基层开始进行了改革探索,实行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上世纪90年代,中央定下来这个方向,全面推进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它解决了几个重大问题。第一是养老保险的社会分散问题。不是由一个一个企业在承担,企业破产了怎么办?这些老人谁来管?是由全社会的基金分担养老风险。第二是建立了和个人缴费相关联的待遇确定机制,更富有激励性。这个制度运行了十几、二十年,现在越来越成熟。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一样,客观地讲,它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的部位。所以它的改革就不是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它的改革重点放在实行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改革,再后来是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转企类。话说回来,养老保险领域出现了两种制度,两种制度并行后产生了很多矛盾。

首先制度内部至少有两个矛盾。第一个矛盾是单位间的负担不一样。公务员好办,因为都是财政供款。但事业单位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有一些基层事业单位不堪重负,甚至出现了拖欠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们就着力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确保发放问题,本世纪初这个问题全面解决。到今天我可以非常肯定的说,没有哪个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被拖欠的,一旦有拖欠我们立刻查。但确有个别基层的事业单位,由于自己负担退休人员退休费就不能保证发放,出现拖欠。第二,由于待遇确定划档比较粗,不能充分体现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贡献。网上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提职一日游”,因为是按照最后工资来确定你的退休费,所以可能有些不守规矩的单位到你临近退休之前给你提一个职务,把工资涨上去,就可以多拿退休费。这个现象是存在的,所以这也是一个矛盾,说明我们的待遇确定机制有问题。

从全社会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人员交流困难。因为制度不同,人员横向流动很困难,待遇衔接非常复杂,所以实际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二是待遇差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别拉大,引起了社会不公的诟病。我们为此采取了措施,前几年的退休人员工资调整中着力向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倾斜,就是为了解决同类人员待遇差的矛盾,但由于制度没有改革,所以这种待遇差的制度基础还是存在的。现在针对这四个主要矛盾,我们拿出了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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