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目标和方向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公务员工资改革: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已明确目标和方向

  根据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胡颖廉就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方向表示,此次改革的重点应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具体做法有两点,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公务员队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基层公务员更是上情下达的关键环节”,胡颖廉认为,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地区差别不合理的问题。现实中,省与省之间最高和最低津补贴相差可达3至4倍,同一省内不同地区也存在差距,不仅挫伤了积极性,也直接影响行政效率。

  其次,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就需要在“升官”的狭窄路径之外,拓宽“职级”这条路。这方面深圳走在全国前列。作为人社部批准的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深圳于2007年和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1月1日起深圳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同时开始正式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为后两类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

  “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找寻出路。”胡颖廉如是表达对未来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期待。

调整工资结构

  人社部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去年人社部等方面已经对各省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做了调查摸底。下一步,人社部将制定严格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在大幅降低津贴补贴在公务员工资占比的同时,也使得公务员的津贴补贴由暗转明。

  上述专家说,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出台之后,受益最直接的将是绝大部分基层公务员群体,对于中西部、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公务员,国家将会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地,中西部地区公务员的整体工资收入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的依据是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组成。基本工资标准全国统一。公务员职务高,相应级别就高,基本工资也高。从国务院总理到乡镇一级政府的科员、办事员,共分27个级别。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的比例是12:1。

  公务员工资的差距主要是体现在津贴补贴部分。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曾做过调查,现在国内公务员工资收入中,基本工资占比大约是30%,剩下的就是各种名目、花样繁多的津贴补贴。各省之间,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最高与最低省份之间的津贴补贴有3-4倍的差距。同一省内不同县市的公务员津贴补贴也差距很大。有的省内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多达32个,最低和最高相差1.5万元/年。

  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制定津贴补贴制度,但是对何时出台没有时间限制。现在公务员津贴补贴都是各地自行规定。

  近两年,中央加大反腐力度,在中纪委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以及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都提到严禁政府官员违规领取工资之外的津贴补贴。

  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在一次讲话中说,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中,有超过90%的公务员属于科员及科员以下职务,有60%是在县级以下政府机关。他还曾表示,探索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公务员晋升制度(简称“职级并行制”),将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

  尹蔚民所说的公务员“职级并行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里有更明确的表述,就是要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据经济观察报了解,现在中央已经批准一些县市,开展公务员“职级并行制”试点。有关部门也已经拟定了具体的执行办法,有关专家预计在下一个五年规划期内,中央将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务员“职级并行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前述人社部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主要是把激励重心更多放在公务员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上来,也就是说,即使公务员没有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来提高工资待遇。

  该专家说,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之后,一些职务不高,但业务能力强、承担任务多的公务员,其工资将可能与同层次职务较高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当。也就说,一个副科级的公务员可能比科级公务员的工资高,一个副处长的工资同样也可能比处长还高。这样的制度改革,对于县和乡镇层级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尤为明显。

扩展晋升空间

  现状:现行的公务员工资收入分配面临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改革势在必行。一是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二是工资制度不尽合理;三是工资管理体制需要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队伍稳定,必须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第三,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可以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理顺社会各方面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改革特点:一是重在建立新制度,形成新机制。二是适当向基层倾斜。三是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主要措施:通过简化工资结构、增设级别、增强级别功能、完善工资调整办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大低职务对应级别数,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使基层机关因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限制没有晋升职务机会的公务员也能提高待遇;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高定级别等;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津贴标准,增加津贴类别,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比较机制

  建立比较机制,是要求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以此来作为提高公务员工资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4月18日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接受采访时说,该部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力度;以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一)规范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大力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整治和监管,从本地实际出发,重点纠正虚假派遣和变相自我派遣、违法将直接用工转劳务派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同时,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及其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不具备法定资质、违法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清理,禁止用人单位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户数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等情况。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指导用工单位依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等权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定期报告制度,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动态监管。同时,继续研究修订劳务派遣规定等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和政策,完善劳务派遣制度规范。

  (二)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在以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来,全国已有13个省份进行了调整。其他地区要根据当地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做好调整工作,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把握好与“十二五”规划目标的相互衔接。建立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 “彩虹计划”,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加快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要继续及时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认真抓好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指导薪酬审核部门及时完成度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兑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抓紧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加大对部分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力度。各地也要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

  四是全面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制度试运行。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监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支持宏观决策和调控、引导市场工资分配、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收入比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制度试运行。

  (三)实现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将以实现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为目标,进一步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当前重点要完善“两金三制一卡”,配合司法部门落实好“欠薪罪”的规定。

  要在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建设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在近年来发生工资拖欠较多的市县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欠薪逃匿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属地政府负责制。

  会同建设、银行等部门研究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系统,将建设工程信息、农民工考勤信息、银行发放工资信息、行政监管等功能整合到系统中,实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系统化、信息化。

  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法修正案关于“恶意欠薪罪”规定的落实,积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增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度。

  据相关负责人透露,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启动三年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行动,通过整合劳动关系、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资源,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争取今年10个左右省份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实现一半以上的省份基本无拖欠,实现全国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实施配套改革

  实施配套改革,则是指要将薪酬改革纳入到整个公务员体制机制改革,甚至是整个收入分配改革当中。

  从目前有关专家透露的信息和有些地方试点的情况看,所谓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就是要对税务、工商等系统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开管理,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保持“终身制”,而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则实行“聘任制”。笔者认为,这样的改革并不是一种全面彻底的改革,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改革随之跟进,对聘任制公务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公务员,本来大都是些“只顾埋头苦干,不善跑官要官”的人,一般很难在仕途上有升迁机会和较快发展,而在现行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下,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与其职务高低挂钩的,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公务员往往因职务难以晋升而待遇也上不去,又不能像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一样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而提高待遇,这就使得这类公务员到了一定年龄后工作动力和热情减退,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

  再加之公务员都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按在职期间职务高低领取其在职期间工资不同比例的“退休金”(职务越高比例越高),如果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就意味着将有公务员会被解聘,而被解聘的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就意味着要放弃原本可以到退休年龄就享有的“退休金”,如果不给予被解聘公务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对其是很不公平的,如果给予其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多了影响社会公平,少了对被解聘者不公平,在操作中很有可能会发生纠纷与矛盾。

  要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就必须在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的同时,将职称评定引入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之中,允许这类公务员参加职称评定与晋升,在被聘期间实行职称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并且启动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做到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与改革公务员养老制度同步推进。我国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该法暂未将公务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但是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的需要来看,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与之形成配套,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只有将职称评定与晋升、社会养老保险两大机制尽快引入到公务员管理体制之中,才能建立公务员能进、能留、能出的“绿色通道”,使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改革顺利推进,并由此促进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改变公务员队伍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活力不足等积弊,使公务员队伍变得朝气蓬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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