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不可能单兵独进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都被称为干部。如果将吃财政饭的都视为国有部门的财政雇员,将吃企业饭的视为非财政雇员,则事业单位——尤其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主要经费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雇员,就与公务员没有多少差别。正因为如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要求自己的改革要与公务员的改革一起进行。
在改革的做法上,应先把公务员养老保险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轨,然后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国家部门的改革和企业的改革协商并轨。在日本等国家,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金与保险等,就与公务员一样。在我国主要事业单位,薪金与保险等,基本上“参公”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的改革,就不可能单兵独进。
为什么说利益集团影响改革的进程与取路?我说的利益集团没有贬义,而是中性表达。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如果改革损害了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或者改革使某个利益集团的比较收益降低,则这个利益集团的不满会增加,其对改革的合理性的认可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把公务员视为一个利益集团的话,那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来源于各级各类学校。按照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又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新义务教育法将原有规定的“不低于或者高于”删改为“不低于”,使其更易于实现,也在字句表达上使教师与公务员之间的待遇更趋于一体化与“公平”。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继续再次重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非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实际上是高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的。
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尤其是对占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多数的教师的养老金的改革,就不可能比同一地区内公务员的养老金更低。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先行,还是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轨一起出发,其结果,都不应该比现有待遇更差。也就是说,只有在制度设计上能够满足比现有待遇“不差”的结果,改革才会在增量的意义上短期取得突破。
但如果改革的结果,仍然援引了原有制度的差别化对待方案,仍然不能缩小既有制度存在的公务员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大大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则改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哪里呢?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改革只是在解决缴费还是不缴费的问题,而缴费还是不缴费的出资方都取决于财政拨款的话,则在养老金的差距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只改变缴费方式的改革红利会很小。或者先提高工资待遇,将个人缴费的部分先以工资的方式兑现,只形成缴费过程的货币渠道型转化,形成名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己缴纳8%的个人缴费部分……这样的改革,仍然不会缩小原有差距——社会的不满还是没有被解决,期望通过并轨以消除社会不满的目的就没有达到。
所以,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实际应该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个必要部分。国家治理体系应该分成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三个部分。政府治理体系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划定政府的权力清单,凡未被赋权的,政府就不能干。凡未明确不准干的,都可以让市场干,让社会干。只有这样,政府官员的权力才可能会缩小,公务员才会在权力清单的规约下中规中矩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才会极大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才会逐步净化官场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