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保查询补缴及缴费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具体而言,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规模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开,实现可持续发展。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有户籍的农村居民,可按《试行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自《试行办法》施行后,逐步过渡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017农村社保查询
参保人员只要拥有社保卡,就可以在全省各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金融网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服务,今后还将逐步扩大到就业、培训以及政府公共服务的其他领域,并能获得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多种便民服务。也可以拨打社保查询热线12333进行人工咨询。有需要可以到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去查询。
2017农村社保补缴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1、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2、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17农村社保缴费标准
农村社保缴费标准共设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档次),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参保农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探索农村社保缴费标准与城市社保接轨,比如山东淄博。
2017农村社保领取条件
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1、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试行办法》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的,或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
3、《试行办法》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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