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最新政策
6月,山东出台统一规范省内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保未保”或者“中断过养老保险”的老人,都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从去年开始在山东实施的“新政”,逐渐得到很多农村老人的关注。长期以来的参保问题此前一直难获解决,使得他们正在毫无外部保障地老去。
退而不休的农民工
目前,全国有超过4600万的50岁以上农民工仍工作在城市流水线上。
山东费县的袁新梅就是在自己55岁的时候跟随女儿来到北京,在一家制衣厂做裁衣工。长期的裁剪工作使她双眼布满血丝,并患上白内障。
对她来说,已过“退休”年龄却退而不休,完全因为厂里没给她缴过社保,而在北京做裁衣工月均能赚四五千块钱,还可以维持生活。
儿女们在几年前想给老人补缴社保,但他们知道作为外地农民工在北京补缴养老保险很难。北京当地对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是:限于本市及外部的“非农业户籍”城镇职工,以及本市“非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儿女们考虑在山东帮老人缴纳社保。此前山东曾允许有城镇户口、曾在省内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五七工”补缴养老保险。也有很多农村老人通过找关系托人情,做假资料“证明”,进行了补缴。但因为没有这样的“路子”,袁新梅的社保又一直耽搁下来。
直到去年,山东出台新政策: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不受户口限制,农村老人也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对像袁新梅这样的农民工来说,这是一大福音。
谁可补缴?
山东现行的补缴政策规定,老人申请补缴须符合三类情况: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在回费县社保局咨询时,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袁新梅,她可以凭以前在当地集体企业工作的经历,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农民工被“区别对待”?
尽管如此,老一代农民工在面临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补缴难等问题如果一时得不到解决,可能导致他们的老年毫无外部保障。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京打工22年的一名农民工临退休前想申请补缴,但被西城区社保局拒绝,他只好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对于农民工的参保“困境”,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建立法律手段的,农民工因为当时的制度框架和社会情况,导致现在参保困难。他建议各地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更多便利。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已陆续出台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山东,四川、湖南、贵州等省份也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对补缴养老保险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在贵州省相关文件中,规定补缴对象应“在集体企业或事业机关工作过”;湖南省则有城镇户籍要求,农村户口的老人不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费。
对于各省补缴养老保险“区别性对待”,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可能是出于民营企业用人制度不规范,多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当地有关部门为便于管理,对补缴对象作出这样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量进入民营企业的农民工补缴难,在他看来,这无疑带来新的“不公”。
法律应补位
实际上,农民工参保难的问题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明确保障农民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其中提到的补缴问题,人社部曾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明确:以2011年7月1日为限,该日后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按新法处理;该日之前的漏缴,“按照国家和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过这两种规定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当地养老保险出台时间过早,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区别对待。比如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暂行办法》在缴费费率与退休待遇上,农民工不同于城镇职工,均以最低工资而非平均工资为基数。
业内有关人士认为,这样的区别化对待,有悖于城镇化的大潮。应该对社会保险法中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各地补缴细则及时修订,保障农民工平等权利,各地补缴在操作中才不至于“跑偏”。
农民工被“区别对待”?
尽管如此,老一代农民工在面临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补缴难等问题如果一时得不到解决,可能导致他们的老年毫无外部保障。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京打工22年的一名农民工临退休前想申请补缴,但被西城区社保局拒绝,他只好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对于农民工的参保“困境”,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建立法律手段的,农民工因为当时的制度框架和社会情况,导致现在参保困难。他建议各地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更多便利。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已陆续出台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山东,四川、湖南、贵州等省份也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对补缴养老保险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在贵州省相关文件中,规定补缴对象应“在集体企业或事业机关工作过”;湖南省则有城镇户籍要求,农村户口的老人不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费。
对于各省补缴养老保险“区别性对待”,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可能是出于民营企业用人制度不规范,多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当地有关部门为便于管理,对补缴对象作出这样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量进入民营企业的农民工补缴难,在他看来,这无疑带来新的“不公”。
法律应补位
实际上,农民工参保难的问题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明确保障农民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其中提到的补缴问题,人社部曾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明确:以2011年7月1日为限,该日后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按新法处理;该日之前的漏缴,“按照国家和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过这两种规定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当地养老保险出台时间过早,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区别对待。比如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暂行办法》在缴费费率与退休待遇上,农民工不同于城镇职工,均以最低工资而非平均工资为基数。
业内有关人士认为,这样的区别化对待,有悖于城镇化的大潮。应该对社会保险法中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各地补缴细则及时修订,保障农民工平等权利,各地补缴在操作中才不至于“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