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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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在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自行试点地区的省(区、市)开展。

1.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2.检查内容

检查试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1)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等。

(2)基金征缴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规按时足额征收,有无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养老保险费,有无少报少缴养老保险费;是否依规对欠费进行管理和追缴;缴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存在财政出资不到位问题等。

(3)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单独记账、及时计息、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问题。

(4)基金支付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违法违规问题等。

(二)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

在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自行试点地区的省(区、市)开展,其他省(区、市)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开展。

1.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2.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1)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等。

(2)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是否存在审核审批不严、违规审核审批等问题。

(3)待遇核定情况。主要包括:待遇核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待遇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篡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等问题。

(4)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留存和归档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省级直查,市县级(试点地区)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查的范围,并部署市县(试点地区)进行自查和互查。原则上省级直查范围应不少于2个市县(试点地区)。

各地区开展检查时,可先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组织检(抽)查。

各省(区、市)应于9月底前完成检查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检查统计表一并报送部基金监督司。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开展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夯实管理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检查前培训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检查,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明确检查职责分工,由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相关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配合。要做好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加强检查协作,提高检查实效。对于审计、财政等部门已经进行审计和检查,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三)严格整改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追回已支付的基金;对发现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和违规投资运营以及欺诈骗取基金支出、瞒报少缴基金收入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四)认真总结经验。各地要通过检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要针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流程,规范管理和经办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累监督检查经验,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统计表和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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