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事业单位已全部纳入养老保险
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参保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记者今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早自2003年出台了《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把自收自支、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建立起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参保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我市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未开始。
改革:2003年起事业单位全部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
实际上,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1994年,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4年5月首先启动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8%,个人缴费比例为2%。第二阶段,1996年3月开展了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固定制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为24%,个人缴费比例为2%;合同制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仍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2%。第三阶段,2003年4月出台市政府令推开了市直及市内四区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0.5%,个人缴费比例为3%。2004年、2005年个人缴费比例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08年单位缴费比例提高至36%。
“青岛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依据三个原则,坚持建立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机制;坚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不降低;坚持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相一致。”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即在过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把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改变过去由财政直接拨付养老金的方式,事业单位全部按统一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均衡负担,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其次改革充分考虑了事业单位的历史和现状,考虑了改革的力度和职工的承受程度,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从而有利于改革的平稳启动和推进。
筹集: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我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四个群体:本市市、区(市)所属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本市市、区(市)有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职工;中央、省、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青岛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及其固定职工。
那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如何筹集?青岛市早在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同时兼顾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在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中,2003年度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3%,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职工个人暂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单位缴费比例和基数中,全体参保单位均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5%缴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30.5%提高到36%。调整范围包括市直和原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和部分驻青事业单位,涉及在职职工人数约为6.2万人、离退休(职)人员约为2.7万人。
发放:“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青岛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坚持与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相衔接,同时着眼于国家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长远目标,在制度设计上有利于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和并轨。因此2003年以来,我市一直实施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待遇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发放养老金。《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80计发;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人”计发办法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退休前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本人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4%;过渡性调节金按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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