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罚款标准,未婚生育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末日年就要结束,崭新的2013新纪元即将来临。深圳是铁了心思要蹭一把“2012争议年”的曝光率,赶着这一年的尾声,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未实施就赚够了口水。“超生”罚款额精确到了个位数,境内境外一并管到底,最最让人吐槽之处更在于:未婚生子不算超生。引得网友们质疑声、笑话声、反条例攻略声,声声充斥网络。
这等关系“生老病死”的头等大事,怎么能不让百姓们好奇、疑虑、焦心、以及各种求攻略钻空子!
这个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的《条例》,最强大之处便在于明确了“超生”的含义与界定原则: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算超生。
结合其他边边角角对“超生”的规定,笔者总结出以下清单:
这个罚款数额的来源是以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的。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换言之,明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而73010元的罚款属于“社会抚养费”,是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为73010元)
也就是说:未婚生子不属于超生范畴?!是的,重点来了。《条例》中明确了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是“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应缴纳73010元。
虽然同样要交罚款,但是和超生的22万块比起来,这个7万块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国民的智慧是强大的,为了争取7万块的“小巫”,多数超生者都会死揪漏洞不放,变出“七十二般法宝”。笔者且在这里例举一二:
NO1:找没结婚的姑娘要个生育指标
这是最简单的方法。只要找一个未婚的姑娘,办理假结婚、假生育证明,就可以超生得“顺风顺水”、“神不知鬼不觉”了。当然,如果有钱就更好办,只消买通神秘的“相关部门”,把孩子的名字挂在未婚女青年户下,什么事情就都解决了。这个方法有前车可鉴:
网曝一则社会新闻:“初婚女子生育指标被占显示已与陌生男结婚生子!”,讲某新婚准妈妈去给自己腹中的孩子办理准生证明,方便孩子出生之后的“落户”,谁知计生办不予办理,原因是这个姑娘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办理过了!
NO2:夫妻AB离婚,随便找个挂名对偶C,生孩子,与对偶C分手,AB再结婚。
有点绕,有点曲折,但是这个方法也不啻为捷径一条。百度贴吧一位网友就有这样的打算。因为夫妻双方都是城镇户口,已经生了一个男孩,最近想要再生一个,但是现在的超生罚款让人望而却步,于是想要通过和老公“假离婚”再生一个孩子!
这条策略的依据在于:条例中“针对离异的家庭,不管双方是离婚后再有小孩,还是复婚再有小孩,生育的孩子都属于超生范畴,按照规定,也应该上交至少22万元的罚款。但是如果是离婚的一方与别人结婚了,是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NO3:打算结婚的小夫妻们,先生几个孩子再结婚
这是最直接的应对法。“未婚生育不属于超生”,这让那些决定默默超生的青年们刹住结婚的计划。微博网友small调侃说:“准备今年年底结婚的,但是看情况得改变计划了,先生他个把两个孩子再领证吧!”
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7万余元和超生的22万块比起来,完胜!而且这73010块人民币中,是男女双方各自交一部分,笔者很好奇,若是女方打死不承认孩子他爹是谁,是不是男方所应缴纳的抚育费就无处可收?
“未婚生子”不是这新条例的唯一爆点,网友们“劳心劳力”钻研汉字,对“超生”罚款颇多吐槽:
【质疑派】梁斐leoson:深圳规定未婚生子不算超生,超生一胎至少罚22万。暂且不说这个数据多么荒唐,连基本逻辑都是错误的,文件: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问题1:可支配收入达到3.6万你信吗?经过多方查证,深圳人均支配收入3.3万,根本没跑赢GDP。2、为什么要简单总和?
【支持派】邓浩志:深圳超生一胎至少罚22万。这总比街道办几个大婶驾着孕妇去强制引产要人道些。长远看计生政策需要继续,但我们以往的手段也太不人道。现在虽然生子也是钱说了算,但社会什么不是钱说了算?衣、食、住、行。毕竟超生不是伤天害理的犯罪。
【酱油派】风追里风:亲,想生二胎吗,离婚就行。深圳新规,非婚生子女不算超生。生育、限购,一离搞定。
【学术派】小翅膀miss瞳:要好好解读政策……怎样花最少的钱??生二胎!!
撇开各式各样稀奇古怪的“反超生”不提,超生一胎罚22万,其实可以总结为“花钱就能生”;未婚生子不算超生,但要缴纳7万3千元“社会抚养费”,也可以总结为“这个法子花的少。”说来说去其实都是“钱”的问题。
对于腰缠万贯的有钱人而言,区区20来万,不过是小菜一碟,根本不成问题。只要想生二胎,毫无后顾之忧。但是,对于那些外来务工或是刚刚参加工作,甚至没有工作的小青年而言,是否交得起这个钱,实在不好说。进一步来说,即便他们交不起这个钱,相关部门会拿他们怎么样,能拿他们怎么样?
如果最后绕一个圈,又回归到“结扎”与“强制堕胎”的时代,这个从头到脚都充满漏洞的新条例,它的存在意义又是什么
【案例分析】
贾某2004年6月成为某酒店员工,与该酒店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2004年8月,未婚的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打算生下这个孩子。2004年,贾某向酒店申请产假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贾某未婚先孕,不符合酒店关于生育女职工可以获得1200元的生育津贴包干制度规定。因此贾某被告知,可以休产假,但产假期间酒店将不支付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贾某不服,将该酒店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该酒店支付其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产假?
★焦点二: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焦点三:职工未缴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焦点四:生育津贴可否以包干的形式发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贾某相关申诉,同时责令酒店撤销生育费用包干做法。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可见本案例中该酒店批准贾某法定产假的做法是正确的。
★焦点二: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贾某的未婚而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贾某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