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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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4〕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1月5日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认真总结2009年以来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办法,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自治区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