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最新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增加15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方案》要求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以下这些内容事关你我,一起来了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科学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40元。个人缴费相应新增30元,且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在2018年不低于40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55元。
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省级财政继续按照二类六档转移支付系数落实对各地的补助。
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以设区市为单位,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巩固提高医保住院、门诊
保障待遇水平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门诊支付比例保持在50%左右。
逐步缩小个人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差距。
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
以设区市为单位,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包含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
实现城乡居民
基本医保制度纵向统一
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纵向统一。尚未实现的设区市,要在2019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到位。
2020年起,按照“全市制度统一、预算统筹编制、基金分级管理”的思路,用3年时间分步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深化城乡居民医保
“七统一”
深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医保监管“七统一”。在此基础上,统一建设全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
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
不低于现有水平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重点推进儿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参保扩面和连续稳定参保。完善参保登记、缴费及转移接续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
完善可持续筹资政策,实现贫困人口制度全覆盖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医疗救助实现应救尽救。贫困人口按照省里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确定。
提升大病保障精准度,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结合医疗保障职能整合,增强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 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方案》要求以“打造全国医保办事最便捷省份”为目标,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省市县三级实现医保办事11个大项34个子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全部领跑全国,做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争取“一次都不跑”。
各设区市全部纳入长三角一体化异地就医门诊医保直接结算范围,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统筹区域全覆盖。开通城乡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门诊异地刷卡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