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农合二次报销政策及报销条件范围比例
辽宁省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范围:
辽宁省大病保险起付线将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并根据城镇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农村低保、五保、低保边缘等贫困居民的大病起付线上调至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60%。辽宁省计划在“十三五”末期实现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内。
2.辽宁省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辽宁省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将达到50%以上,其中城镇居民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指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将达到70%左右;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对超过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将给予不低于50%的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
3.辽宁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为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与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一致。其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逐步将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须、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品等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范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等方式确定。
报销范围及流程
一、结报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二、转诊规定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报销比例: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结报比例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四、结报程序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五、相关事项
1、2005年度的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此期间的住院医药费用可以结报,所有门诊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2、当年度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逾期将不再给予报销。
。3、无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费用清单或医嘱单中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4、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