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资金筹资标准
为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根据《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晋办发〔2002〕8号)文件及《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并办发〔2003〕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经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太原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资金筹资标准维持去年标准不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年度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年度为自然年度,即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二、筹资标准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确定为35000元/人/年,其中按每人每年3000元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IC卡内,用于门诊和奖励备用金;
三、征缴人数
以单位1月1日在册的离休干部人数为准
四、缴费日期
为1月2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缴纳完毕。
五、注意事项
1、欠费判断:自1月21日起计算机自动开始判断欠费,未缴费的(省市财政约定代缴的除外),将自动停止享受一切医疗待遇;
2、超期缴费:超过规定日期三个月仍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参保资格,医保中心不再接收其当年参保缴费,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本年度医疗费。
3、新参保管理:当年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年度收费;同时要测算符合参保条件至今的医疗消费明细,按照当时筹资标准进行核算,结余部分纳入统筹后方可参保。医疗保障待遇自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参保之前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单位或个人应写出愿意接受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和规定管理的书面材料。
4、重新参保:重新参保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中断期间医疗消费明细,按照当时筹资标准进行核算,结余部分纳入统筹后方可重新参保。
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
筹资标准和参保管理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