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三)
参加单建统筹基金仍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5%,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困难用人单位的认定条件、程序等,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统账结合(个人缴费率10%)”、单建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率5.6%)、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5%)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全额缴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随着经济发展,并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适时调整。
第六章缴费方式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的第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从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间之日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当为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依照规定一次性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章基金配置
第二十七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建立个人账户。
(一)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3.5%划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归参保人员所有;参保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现金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九条建立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