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聊城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及条件是什么
为做好2020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广大适龄入学儿童权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9〕37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条件和招生时间
1.严格招生条件。
小学: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4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包括本市户籍,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归雁工程”子女等非聊城市户籍),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可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申请就读。
初中:应届小学毕业生(含本市户籍,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归雁工程”子女等非聊城市户籍),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可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初中申请就读。
小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应届小学毕业生。
2.明确招生时间。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和度假区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时间,其它县(市、区)招生时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开学报到后,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建立学籍信息。
二、严格招生政策
3.坚持控制班额。各县(市、区)要持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位资源,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已建成学校投入使用,持续化解大班额问题,2020年底前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4.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各县(市、区)要通过比对分析辖区内在园幼儿、在校小学生、户籍及常住外来人口适龄儿童数等多种因素,3月底前完成分片区适龄儿童就学需求测算。在此基础上本着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或范围,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招生片区或范围涉及较大调整的,要慎重稳妥,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5.坚决落实免试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面谈、考察等方式选拔学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公办学校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无条件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禁止招收择校生。小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办法招生。学校要按照随机派位等方式,对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接受社会监督。
6.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选择生源。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年检认定合格的方可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要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审批。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空余申请跨县招生的学校,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学校资质证明材料和跨县招生计划,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报我局同意后统一纳入生源地招生工作,但不得跨市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不得自行进行,应请公证处作公证,并邀请家长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并即时向社会公开派位结果。
三、保障特殊群体规范入学
7.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合理安置。随迁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和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8.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适度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随意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县域内所有残疾儿童少年在籍在学。
9.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即有政策落实教育优待。对于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归雁工程”子女,要按照即有办法和流程,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2020年需升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办好十二件实事的通知》要求,结合学生和家长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就读。
四、优化招生工作流程
10.简化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11.优化报名程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市教育和体育局将商市大数据局,协助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和度假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统一在东昌府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化平台上进行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执行。
12.及时公开信息。县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要于4月底前制定完成,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同时将招生方案和招生政策网址链接报送市教育和体育局。招生报名期间,各学校要将本校招生计划、范围、条件等通过学校网站和在校门口显著位置张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招生工作结束2周内,要公示录取结果。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13.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在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要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和教育关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市将继续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各县(市、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各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14.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重视宣传引导
15.重视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宣传工作,与新闻宣传部门和媒体通力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使之家喻户晓。要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开展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先进教育理念的宣传,帮助家长和学生树立科学教育观念,让社会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和身心发展,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严肃招生纪律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科学有序、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机制,成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细化政策措施,严格规范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秩序。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提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17.严格招生纪律。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在规定时间以外、在起始年级以外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8.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未实行随机派位录取的,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市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基础教育科8245525、职业教育与民继教育科8245558、纪检信访824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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