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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全国、省市教育大会精神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工作。各地要制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和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组织实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委托吴兴区教育局及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三)坚持公办民办公平协调发展原则
各区县要做好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正确处理好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关系,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特权,共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落实服务举措,要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强化属地控辍保学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特别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控辍保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各公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二)切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4.全面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根据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标准班额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编制下达本辖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予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教育局核定下达市直民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另文公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提出本辖区民办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含委托的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公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
5.明确公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和对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公办学校严格按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可按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按小学学校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市直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区域范围为主,不跨市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不足的,经市教育局统筹,统一于8月上旬在本市其他区县补招。民办学校招生的报名对象原则上不得小于公办学校招生对象范围,具体由教育部门、招生学校公布明确。
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承接的生源纳入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招生计划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入学,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6.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开始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各区县公民办学校招生在同一时间、统一平台报名,录取在同一时间区间实施,有关时间安排、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可报名的民办学校数、批次设置和录取办法,电脑随机派位规则等,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设定向社会公布。
7.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区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未招足的民办学校补招时,在民办学校录取报到时间段内即公办学校开始录取前,报名人数超过补招人数的,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公办学校开始录取后,民办学校补招录到计划数完成为止。各地民办学校招生不得以计划定向学校方式招生。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面向审批地统一招录。艺术或体育专门学校按现行方式招生,可进行艺术或体育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招生方案须分别报审批的教育及文化或体育等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2020年开始,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
8.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招生。我市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均不得早于5月份,具体招生时间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对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后又放弃,要求回到公办学校就读的,视作统筹生源,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设置限制条件并在招生前公布。
9.实施均衡编班与加强学籍管理。在实施招生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招生结束后要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的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三)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和服务
10.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管理系统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等)、公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对象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学校通过本单位网络平台等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11.全面推行户籍生入学预警机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落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公办学校出现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12.全面实行无纸化入学报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最多跑一次”改革及疫情防控的要求,尽快建立完善本区县的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新居民学校)招生均在当地教育部门统一平台无纸化入学登记报名。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信息和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审核、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应在当地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3.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各区县要加快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同城化待遇。已实行或即将实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的区县,要按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合理设置、不断完善积分量化入学条件,确保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14.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15.落实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各地要积极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各地要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我省的中小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录学生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有关政策。
四、工作职责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领导,统筹实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好本地招生工作。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本文件精神,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及时对外公布,认真组织本区域内招生入学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教育部门要落实好属地招生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各有关学校务必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和区县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规范招生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 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 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免试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 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 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二)做好沟通引导。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方案发布前后,要通过电视、报纸、微信等多渠道,做好政策的沟通引导,有关部门、学校耐心解答家长疑问,最大可能化解家长焦虑。大力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办好家门口学校,努力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三)严格招生工作监管。各区县要畅通咨询和举报渠道, 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教育督导部门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 适时对各区县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不力,工作疏忽,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将严肃追责。
湖州市教育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