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物业投诉电话是多少,中山怎么投诉物业
物管与业主的矛盾
经常见诸媒体
物管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
这两个是业主经常投诉的问题
日前
《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物管的收费管理
有望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一
物管收费有标准吗?
根据《意见稿》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二
小区车辆停放费用有标准吗?
根据《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三
小区公共绿地变为停车场,合理吗?
根据《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冲减物业服务成本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
不满物管服务,可以向什么部门投诉?
根据《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对物业服务质量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五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记者采访了解到,相比2016年实施的《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稿》主要变化如下:
01
增加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山市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实际,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0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
不“超标”无需备案
今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只要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其收取和调整不需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03
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物业费
暂按实测面积计算
由于房产证已变为不动产权登记,所以《意见稿》也做了相应的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下同)按月计收。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以不动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意见稿》另外增加了“尚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04
装修押金按相关法规执行
原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收取出入证件押金(或工本费)。”《意见稿》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装修人员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对于装修保证金(押金),《意见稿》提出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除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投诉物业收费价格等问题的,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或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进行网上举报;或者拨打所在地住建局或房管所的投诉电话。
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46室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科(邮政编码:528403,电话:0760-8832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