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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基〔2020〕6号)等有关招生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秩序,推进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够入学。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政策,推进公办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四)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强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招生办法
(一)规范入学政策年龄。2020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生入学对象为2020年小学毕业生。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等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三)明确学校招生范围。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按学区招收学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金华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在金华市范围内招生,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招生,县(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在本县(市)范围内招生。在审批地招不足且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本市域内的其他县(市、区)补招。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跨市域招生。
(四)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科学编制下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办学校出现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定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进行审核,正式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招生计划、班级数、收费标准等。
(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招生。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2020年公民同招报名时间从各县(市、区)招生实施方案发布后开始。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
(六)规范报名录取办法。
1.坚持公民同招网上报名“一证通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今年开始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全面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招生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应在当地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2.明确公办民办学校报名条件。公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房一致优先”和“区域内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完成学区内学生的录取后有空余学位的,可分批组织学区内“有房无户”务工人员子女和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随迁子女报名。
符合在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国家、省、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发文明确、符合在当地公办学校入学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参加当地民办学校入学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填报1所民办学校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学校调剂志愿。报名时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当地招生管理系统,登记入学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平台不予登记。
3.规范公办民办学校录取程序。
(1)公办学校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具体方案,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被分流学生要优先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户籍生招收未满额的学校调剂解决入学问题。
(2)民办学校 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具体操作办法由民办学校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补招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3)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同一个投资主体在同一辖地内的非同一个法人单位的民办小学和初中)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小学报名人数少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剩余学额面向辖地统一招录;其小学报名人数多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从2021年起,参加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报名的小学毕业生在该校小学部就读年限不得少于3年。
(4)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其学区范围内的招生工作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执行,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录取按本细则执行。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
(5)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生源和事先与当地政府有协议约定的民办学校承接生源等,在网上平台报名核验后,可以分类提前安排录取。民办学校的录取结果要及时公布,家长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已注册的学生。
(6)在民办学校已报名但未录取的儿童少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参加未招满的民办学校报名,也可以进入公办学校报名。民办学校补报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在公办学校报名后根据公办学校已招生录取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4.规范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术科测试。招生方案须报审批的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核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体育或艺术的术科测试,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2020年开始,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
(七)妥善落实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列入政策性照顾的入学对象,须根据县(市、区)党委、政府及以上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经辖地有关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1.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金市教基〔2019〕25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妥善安排。
2.援鄂医疗队员子女入学按《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援鄂医疗队员子女教育关爱工作的通知》(金市教办基〔2020〕1号)予以落实。
3.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等政策,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
4.人才子女入学,按《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聚集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98号)等政策予以落实;其他人才子女及政策生入学,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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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控辍保学”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重点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
(二)科学确定招生学区,合理控制班额。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和生源情况,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要按照《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班额。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三)规范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录取结束后,学校不得无故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核定招生计划数已满的学校,不得再接纳转学对象。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
(四)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学校招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招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及时查处。
(六)严格招生工作执纪问责。各地各校都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招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学校逐校排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治理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处理。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七)积极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区域内学校配套建设,切实做到学校建设和城市发展同步。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稳步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积极推动教师有序合理流动,引导优秀教师向岗位空缺的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流动,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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