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危房改造政策,新疆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的评定条件、数量、资金奖励等要求。
激励对象
指经特定程序评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
何为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必须符合下面的评定条件。
评定条件
(一)落实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有力。按期完成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工率100%,竣工率较高,往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竣工率100%。
(二)补助资金到位。省级补助资金占农村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
(三)住房基本安全有保障。实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
(四)监管措施有力。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审核管理有效,录入率及准确率高,涉及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少,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轻微,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实施办法是两部门在《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相比试行办法,实施办法对开工和竣工比例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简化了对改造对象和改造后房屋的具体要求,给予各地更大自主调整空间。
评定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通过统计分析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查阅文件材料以及实地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同时,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发展差异情况,适当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评定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
相比试行办法里对“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倾斜的主要对象,扶贫攻坚依然是今年全国工作的重点。
数量控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评定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县级行政区划数量、所处地区等因素,确定相关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数量。
相关省(区、市)按照优中选优、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得起检验的原则,并参考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表扬和通报批评情况,提出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确定名单前应进行公示,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汇总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并公示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数量控制在20个左右。
资金奖励
中央财政在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将对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所在省(区、市)予以倾斜,由相关省(区、市)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