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18年白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一、白城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该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否则不得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在其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白城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六条 职工持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准予提取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持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准予提取证明,到管理核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核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八条 经受理人初审同意提取的,报主管科长复核,然后报管理核心分管主任签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同意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