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18年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业务流程
一、申请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由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完整准确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特殊情况除外)。
3、职工持《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铁路分中心各分支机构所辖职工,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其他分中心所辖职工,除民生提取业务统一在高新分中心办理外,各分中心均可办理。
二、受理及审核
1、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取窗口业务人员应及时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
2、对提取人的身份、提取申请、提取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卡或工、建行卡,进行认真审核。
3、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提取人明确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对提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对提取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提取证明材料有异议需要留置审核的,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确认签字,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职工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明确答复.
提取业务的办理地点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各分支机构(铁路职工由铁路分中心统一办理),网点分布查询地址。提取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30分-11:30,下午13:00-16:00分。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431-12329。
注:
满足提取条件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上服务一栏,表格下载中下载。提取时须同时具备提取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建行卡办理提取。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提供入账凭证。提前结清的同时提供结清证明和入账凭证。《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中下载(网站首页-网上服务-表格下载-提取)。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定提取指南
注: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建行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6000元以下。
2.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分中心提取窗口解答为准。
3、《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