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18年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2)退休的;
(3)在本市外就业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的;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0)发生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被判处刑罚的;
(12)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
2、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同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并按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职工进行住房消费的: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证明、付款票据原件及其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费税票据、新房产证及复印件。
(2)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及复印件。
(3)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产证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及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
1、退休的,须提供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工作关系调动证明及复印件。
3、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及其复印件。
4、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记录明晰的银行还贷存折及复印件,或提供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记录单。第一次提取时还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符合按月提取划转还贷条件的,可以申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划转还贷业务。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代理人须提供死者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代理及其与死者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7、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须提供低保证及复印件。
8、租住公租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
9、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发生危重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复印件、医保报销结算单复印件(医保机构盖章)。
10、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提取代理人须提供其与该职工的家庭关系证明、判决书复印件或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工作关系证明。
提取流程
1、职工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3、单位对符合提取规定的申请签署意见并盖章;
4、职工本人携带相关材料通过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5、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取款票据或办理网上银行转账;
温馨提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代理人须提供本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并在提取申请书及取款票据上签字。
提取额度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为百元的整倍数,需销户的按本人账户实有余额办理。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合同签订日之前或付款开票日之前(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同户家庭成员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额。
4、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时间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提出提取申请,超期申请的不予办理。
2、职工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距第一次提取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