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邵阳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民政医疗救助?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本市医疗救助政策:
1、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
二、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本市医疗救助?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急危重伤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的“救急难”制度得到应急性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类别有多少?
医疗救助一共有四种,分别是:
1、资助救助
2、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
3、住院救助(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4、应急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病种范围和救助标准有哪些?
(一)资助救助
资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
实施标准:1、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2、对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30%给予资助。
(二)门诊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
(2)救助病种: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等8个病种。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病种。
(3)救助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病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
2、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年度内没有住院的低保家庭成员。
(2)救助病种: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四种大病。
(3)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
3、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门诊救助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三)住院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1)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
(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属于医疗政策保险范围内的由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救助最高限额内,按照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经县级门诊部门批准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湘卫合医发[2010]10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比例要求实施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补助。
(3)年度救助最高限额。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低于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1)救助对象:全体医疗救助对象。
(2)救助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救助病种。
(3)救助标准
①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他们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在年度救助最高限额内对属于政策范围内产生的自付费用进行医疗救助。其中,低保家庭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②特困供养人员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4)年度救助最高限额
重大疾病住院救助的最高限额不低于1万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
(四)应急救助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急危重伤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
2、救助方式:替救助对象就医前提供垫付医疗费用。对象确定及资金垫付金额按照各县市区“救急难”医疗应急救助制度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五、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政策?
可以按照不低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水平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怎样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二)其他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委托人)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医疗救助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医疗救助审核资料进行审批。
七、重点救助对象怎样申请办理资助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年缴费期间,按照重点救助对象花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不低于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30%的标准,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缴保费。低保家庭成员个人缴费自付余额部分,在年度缴费期间自行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重点救助对象花名册,收取减免后的保费。
八、申请门诊救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申请人需提供:申请报告、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申请人家庭无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家庭成员重残、重病、年老、未成年等)、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补偿结算单、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申请人需提供:申请报告、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证明(证件)、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补偿结算单、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住院救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申请报告、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证明(证件)、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他救助对象需另外提供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补偿结算单。
2、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报告、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证明(证件)、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补偿结算单、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医疗救助的补偿结算怎么进行?
1、门诊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按救助标准将救助金额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2、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照财政支出规定和救助标准,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系统平台和医院定期结算。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及在县级以上医院或异地就医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办理完救助申请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核定救助金额,通过银行“打卡”方式和救助对象结算。
十一、什么是“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系统平台?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系统平台是指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设置的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即时结算平台,通过录入重点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与医疗保险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共享。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的出院费用结算,经医疗保险补偿后由医院按照救助标准进行费用垫付,再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让重点救助对象享受到在出院结算时获得即时救助的快捷服务。目前我市已在县乡两级地区全面建立起了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将市宝庆精神病医院确定为重性精神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十二、急难救助对象,怎样申请救助?
由对象本人或委托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窗口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再按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救助。其中,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乡镇应在审批后及时报县救助管理部门备案;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十三、医疗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及政策咨询是怎样规定的?
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均设有相关的服务平台。其中市民政局服务平台电话号码:0739-5327109.群众可以通过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