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发工资-四金)-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excel计算公式:
个税=ROUND(MAX((A6-3500)*{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A6是工资减去应扣减的五金之后的余额。
二、税后算税前公式(倒算税前)
税前=IF(3500<(ROUND(MAX((A5-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1-{0.03,0.1,0.2,0.25,0.3,0.35,0.4}))+3500,2)),(ROUND(MAX((A5-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1-{0.03,0.1,0.2,0.25,0.3,0.35,0.4}))+3500,2)),A5)
A5等于税后工资,不含应扣的社保费用等。
三、根据缴纳个税算应税工资
应税工资=ROUND(MAX(A5/({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3500,2)
A5等于缴纳的个税
注意:年终奖时不适用
四、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两步)
年终奖个税=ROUND(IF(A13/12>1500,IF(A13/12>4500,IF(A13/12>9000,IF(A13/12>35000,IF(A13/12>55000,IF(A13/12>80000,IF(A13/12>80000.0001,(A13*0.45-13505)),(A13*0.35-5505)),(A13*0.3-2755)),(A13*0.25-1055)),(A13*0.2-555)),(A13*0.1-105)),(A13*0.03)),2)
注意:
(1)如果当月工资不小于3500元时,则设A13为年终金;
(2)如果当月工资小于3500元时,则设A13为年终金+当月工资减去五金等可扣除项后的余额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税前工资-35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年终奖金额=应扣个税
b:若<0,[用年终奖金额-(3500-税前工资)]/12=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3500)=应扣个税
五、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EXCEL)(一步)
假设C4表示发放年终奖当月除年终奖外全部应纳税金额(即全部应纳税收入扣除保险、公积金等税前扣减额之后的金额,不含年终奖),D4表示年终奖金额,则年终奖计算公式为:
=IF(C4<3500,MAX((((D4+MAX(C4,0)-3500)/12>{0,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3,10,20,25,30,35,45}%)*(D4+MAX(C4,0)-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MAX(((D4/12>{0,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3,10,20,25,30,35,45}%)*D4-{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六、无效年终奖区间(年终奖的6个“避税区”)
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
一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二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18001元时,相应的个税为1695.1元,税后收入为16305.9元;而年终奖为18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可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减少1154.1元。
由此可见,在年终奖18000到19283.33元之间,实际到手的反而还不到17460元,这样的区域叫“避税区”,一共有六个,临界点为:(18001-19283.33元);(54001-60187.50元);(108001-114600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
前两个避税区域广大工薪阶层很容易遇到。税务专家提醒,合理避税可以把避税区的钱捐了,或采取其他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计算是基于员工当月收入超过3500元个税免征额的情况,如果低于该数额,需要先弥补与免征额的差距。
年终奖计缴个税的三种方法举例
方法一: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000-3500)×10%-105=45(元),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2295+45=2340(元)。
方法二: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为10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0000+3000)-35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9500×3%=285(元)。当月工资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税。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285元。
方法三: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双薪+年终奖)/12×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和双薪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金为10000元,年终发放双薪为3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0000+3000+3000)-3500=12500,除以12,商数104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2500×3%=375(元)。当月工资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税。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375元。
拓展阅读: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