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买房补贴优惠新政策,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规定
4月13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前330新政中涉及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进行落地,即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30%。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还将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调,夫妻双方贷款额度最高可至60万,单人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至40万。通知指出,该政策将于5月1日正式执行。
【延伸阅读】
330新政出台直指二套房和二手房
贷款上限升至60万弥补额度短板
事实上,早在330新政公布第二天,新浪乐居编辑曾分别于4月1日、4月10日、4月13日上午致电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被告知330新政尚未落实。编辑注意到,此次通知下方显示的出台时间是4月10日。
“首付比例下调和额度上调的政策同步出台,比较合理科学,使得政策本身更有可操作性。”有业内人士称。
3月30日,在公积金首付比例下调的政策出台后,就有不少业内人士将其称之为“鸡肋政策”。此前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45万,按照一套80万的房子计算,即便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仍有64万需要贷款,45万的贷款上限显然并不足以支撑购房者的需求。而此次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有望明显改善这一额度短板。
“公积金新政落地对楼市是一个利好支持,购房者最缺的是资金,贷款额度增加能够为购房者提供更大的方便,缓解购房者资金压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晓峰称。
另外,该项通知还规定,购买存量房首付比例调整为40%,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公积金连续缴满3个月可交房租月提取上限2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郑州公积金政策调整,也为租房者带来了一片利好。昨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出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其中,租住郑州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月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租住其他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县(市)和上街区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200元。
另外,为了应对现在房屋出租中要求一次性交一年房租的情况,提取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每年度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取额度的上限,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2014郑州提取公积金84.95亿
今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还在其官网发布《郑州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对郑州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和数据进行展示。
公告显示,郑州提取住房公积金84.95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1.9%,比上年同期增加5.3个百分点。截至底,累计提取总额385.37亿元,同比增长28.3%。
在整个,共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6万笔、81.71亿元,同比增长4%、9.6%。截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33万笔,涉及金额422.87亿元,贷款余额293.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4%、24%、23.8%。
下为通知原文:
住房公积金各分支管理机构,机关各部门: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6次会议精神,现就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含同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其他贷款申请条件按《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在郑州市区内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仅申请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在郑州所属县(市)和上街区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40万元。组合贷款总额不设上限,其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最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下同),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80%;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60%。
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发放贷款。
四、简化贷款办理手续
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70%;未婚、未再婚的,应当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共有权人的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组合贷款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五、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应当不超过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应当不超过15年。
六、暂停办理“转按揭”业务
为充分保障缴存职工购房时的公积金贷款需求,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即“转按揭”)业务。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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