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今后,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可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
安置地县政府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四条件县级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政府妥善安置。
1至4级残疾等级义务兵退役国家供养终身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在退役时可选择由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供养形式按照国家制定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集中供养的退役士兵统一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供养机构安置。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无故拒绝将面临当地平均工资10倍罚款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克扣、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接收安置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非本人原因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