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阜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2011年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1065号)批准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境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4.4517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段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1年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社区居委会王楼组农民集体所有。总面积4.4571公顷,全部为农民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3.8799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1820元/亩)的9倍,即163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即273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3680元/亩。
2.耕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加青苗补偿费。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800元/亩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
1.补偿标准:房屋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发〔2011〕7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钢混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90元补偿,钢混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690元补偿;砖混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640元补偿,砖混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40元补偿,砖混三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50元补偿;砖木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40元补偿,砖木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70元补偿,砖木三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1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310元补偿。
2.有关政策界限
(1)在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
(2)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业人口,且属一户一宅的,结合其人口数量,按人均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面积补偿;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3)无合法手续建设房屋、抢搭、抢建的房屋和其他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四、拆迁安置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一)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二)产权调换。由属地政府统建住宅楼,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属当地居民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每人27.6平方米进行调换,不找差价。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低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决算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成本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的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办理。
2.对被征收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7.6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按人均27.6平方米安置。其被征收面积与27.6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缴纳购房款;其中,生活困难户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缴纳购房款。
3.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4.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人均60平方米以内)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
5.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6.安置人口的认定期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
7.安置地点及单位:位于本次征地范围内,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此项目的安置工作由颍东区政府负责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拆迁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拆迁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迁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当地政府和户籍部门要对安置人口全面进行严格复核,杜绝弄虚作假。
(三)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四)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
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分别由颍东区政府协调市房产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
六、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居民组)实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逐级上报,给予转户;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办理低保。
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人数,按规定给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工作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用土地通告,公布此次征地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
(三)房屋拆迁期限及奖惩办法。房屋拆迁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在期限内按签定协议内容拆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内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实施单位
由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配合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具体实施。
九、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提出。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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