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滁州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7月10
滁州市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10号)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2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管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通报工作进展、上报材料等日常工作,交巡警支队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淘汰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三、淘汰目标
底前确保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底前淘汰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四、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先行淘汰。
(二)先公后私。底前,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滁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全部淘汰,企业单位及公交黄标车淘汰50%以上。底前,全市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滁企业)及公交黄标车全部淘汰。积极引导其他车主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三)先城后乡。以加快淘汰城区黄标车及老旧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市)、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四)先小后大。先行淘汰小微型黄标车及老旧车,带动大中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五)宜改则改。对车况较好、行驶里程较少且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黄标柴油车,可通过安装颗粒过滤器(DPF)、氧化性催化转化器(DOC)等后处理装置进行黄标车治理改造,使其达到国家现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疏堵结合。通过财政奖补、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黄标车及老旧车加快淘汰。加强对黄标车及老旧车登记、营运、检验等环节的监管,采取严格限行措施,倒逼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五、工作措施
(一)严把机动车准入关。禁止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新注册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自方案印发之日起,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气污染检测一律采用工况法,其中黄标车每季度检测1次;对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或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开展在用车辆全面清理,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按期将机动车交售给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淘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新车注册等相关业务,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四)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五)严格黄标车限行区域管理。对黄标车实行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措施规定,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车辆的执法,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六)实施奖补政策。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提前淘汰2017年底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实施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进行治理改造且经检测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按提前淘汰政策予以奖补。对2017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已经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奖补的黄标车,不予奖补。市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根据淘汰任务分年度测算制定。各县(市)要制定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奖补标准和方案,落实地方奖补资金,按照车型和入户时间等因素实行分阶段差别化奖补,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金融机构和车企分别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和让利优惠。
(七)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信息平台。统筹整合公安、环保机动车管理信息资源,建设市级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污监控、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六、职责分工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分解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对申领奖补的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及老旧车进行审核。
(二)公安部门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报废黄标车及老旧车注销登记工作,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严把车辆注册、转入登记和检验关;加大路面查控力度,依法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黄标车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发放黄标车奖补资金。对申请黄标车奖补的车辆是否注销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黄标车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奖补资金,核定奖补标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工作,督促营运和公交黄标车加快淘汰,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公安部门通报当月营运和公交黄标车淘汰进度。
(六)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发放管理。
(七)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企业。
(八)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计量认证与资质管理。
(九)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公安部门通报当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进度。
(十)宣传部门负责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低碳出行,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密切协作。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黄标车淘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淘汰措施,加快淘汰进度。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密切协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严格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标车及老旧车信息、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奖补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加强审核,严格监管,严防造假冒领奖补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市政府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重点和考核内容,严格实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的县(市)政府进行约谈;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市)政府,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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