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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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陕西省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一、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按现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渠道垫付。通知从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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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驻滇中央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暂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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