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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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1.定额调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2.挂钩调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3.适当倾斜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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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青海省召开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布会。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调整并将1至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补发到位。

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

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

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3.倾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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