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政策
重磅!北京积分落户政策出台取消45岁限制取消疏解行业就业减分项
对比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办法取消了申请人不超过45周岁的限制,修改为法定退休年龄一下均可参加积分;删除了部分减分指标,如疏解行业就业、迁入六城区居住和就业、企业信用记录等方面。
据悉,本市积分落户办法的整体政策框架可以概括为“4+2+7”。即4个资格条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2项基本指标:在京稳定就业和居住情况;7项导向指标: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能力、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方面,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加得分。
据了解,去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发改委共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受到了有效意见7658条,发改委对各方意见进行全面汇总、逐条梳理和研究吸纳,使政策设计更加符合实际。主要修改包括:
一、调整了申请人的年龄
政策原规定需不超过45周岁,现根据公众建议修改为法定退休年龄一下均可参加积分。
二、是调整完善了教育背景指标设置
政策此前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获得教育背景的积分,主要是由于非全日制学历就学期间仍在工作,可以缴纳社保和购房、租房,相应的就业、居住分已经得到了体现。根据公众意见,考虑到就业期间继续学习的行为值得鼓励,现修改为非全日制学历也可积分,但未避免重复计算,教育背景积分与就学期间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不累加。同时,删除了对获得多个学位的加分。
三、是按照正向鼓励的原则,删除了部分减分项。
考虑到积分落户是一项人口服务管理政策,要以正面引导为主,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
许多建言人也对部分减分指标提出了调整建议,我们吸纳公众意见,删除了部分减分指标,如疏解行业就业、迁入六城区居住和就业、企业信用记录等方面,使政策更好地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2016北京积分落户新政策解读
必备条件
持有本市居住证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无刑事犯罪记录
姓名 年龄 籍贯 来京年份
就业
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
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N年×3分
(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住所
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由住所
N年×1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
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
N年×0.5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N年×0.5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备注: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教育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
大学专科(含高职) 10.5分
本科学士 15分
研究生硕士 26分
研究生博士 37分
备注:积分以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职住区域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满1年 4分
满2年 8分
满3年及以上 12分
荣誉表彰
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20分
(获得以上荣誉表彰之一就可加分,积分不累计)
备注: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创新创业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
获国家级奖项 最高12分
获本市奖项 最高6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 1分
满2年 2分
满3年及以上 3分
备注:上述指标不累计加分,只计最高分。
纳税
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
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6分
(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上条件之一。)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N条记录×-12分
(每条记录最高减12分)
年龄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0分
守法记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N条记录×-30分
(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