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退役士兵优抚政策
巫山县退役士兵优抚政策
一、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011年9月13日,重庆市出台《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渝民发〔2011〕103号)规定:2010年及其以后退伍的重庆市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技能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采取“订单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市级统筹培训和区县统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格人员可获得培训证书和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免试入学,高中学历的学习1年、初中学历的学习3年;在校学习期间,免学杂费、住宿费,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学年享受3500元生活补助。
我市从2012年起,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户每年8000元,并适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二、安置改革政策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按照服役年限计算,每年4500元),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少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退出现役一年以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二)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保险: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参加社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各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以上内容解释权归巫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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