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虱济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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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上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石晓、省商务厅副厅长阎兆万、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向媒体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贯彻落实《条例》的措施。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依法规范发展,提升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省共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152家,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5家,省级经济开发区137家,形成了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龙头,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规范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整合优化和服务保障等,将为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条例》共6章39条,分别对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服务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有很多制度创新:一是明确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原则和功能定位;二是推进经济开发区的依法行政,明确管理职能,逐步推进综合执法;三是促进经济开发区的整合优化;四是多措并举,推动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五是制度创新,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出台经济开发区条例 破解开发区发展瓶颈

对于一个省而言,经济开发区是发展速度最快,投资环境最优、产业层次最高、集约程度最强的经济版块。7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别对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服务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多项制度创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东共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15家 省级经济开发区137家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表示,经济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经过30年的建设发展,改革发展的经验成果需要立法加以巩固,在经济开发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产业发展层次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低、对外开放程度低以及机制体制活力不足、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现行《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是 1994年通过的,实施20多年后内容大多已经过时,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远远不能适应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需要。新的《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四年多,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征求商务系统意见和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经济开发区特别是省级经济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和政策保障等无法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发展环境不够优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规范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整合优化和服务保障等,为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出更大贡献。”李春田说。

山东省商务厅副厅长阎兆万介绍,目前山东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5家,省级经济开发区137家,形成了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龙头,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经过30多年的建设发展,全省经济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不断提高,对外开放引领作用显著增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逐步深化,产业聚集、创新发展和生态集约建设成效明显,产城融合发展步伐加快,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出台 10月1日正式施行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共分6章39条,分别对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服务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多项制度创新。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原则,规定“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同时,《条例》将经济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界定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 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石晓表示,当前经济开发区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管委会地 位、职责不明确、管理体制僵化等问题,为此,《条例》首先明确了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管委会,其中第十条还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权限。

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针对经济开发区区域发展不平衡、重数量规模、轻质量效益和粗放式扩张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例如,对经济开发区的总体布局提出了要求,并对其与城市化进程的关系作了前瞻性规定,提出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制度,从注重数量转向提升质量。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行政区,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

《条例》还规定,对经济开发区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资源利用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要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此外,对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准入、节约集约、绿色发展、创新创业等,《条例》都做出了指导性规定,如规定经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等。在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方面,《条例》还规定了政府的配合义务,以及为区内企业减负、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不得强制企业赞助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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