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文件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具体标准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黔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项目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3.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
渝中区困难企业申报标准及要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困难企业标准
范围对象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第三季度至第一季度,有亏损或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部分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
3.企业自1月1日以来未裁员,并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5.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费率调整
与我市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单位缴费部分可据实核定,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申报和审批程序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承诺书;
(2)第四季度在职员工平均总人数,12月以后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支出明细账;
(3)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企业产业、行业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证书等文本资料。
2.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会审。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3.经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会审后,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填报《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随《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复核汇总。
4.市社保局按月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批认定,并将审批认定结果告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5.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指导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执行时间
通过审批的企业社保缴费调整执行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对于1月1日及其以后新参保的企业,其执行时间为企业首次参保缴费之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