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上世纪50年代初《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规定,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一政策沿用至今。
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及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长期在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在45周岁之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定期生活费。
【相关政策】关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若干规定》(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现就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或非主城区户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参保缴费满十年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可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延长缴费。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由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2011 年 7 月 1 日前 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的次月起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执行。
三、2011 年 7 月 1 日前 已按我市规定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延长缴费满五年(从延长缴费开始之月计算)的次月,申请一次性补足十五年。
四、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的,按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满 20 年,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