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根基养老保险划定全文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北京市根基养老保险划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当局第57次常务集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根基养老保险划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根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 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根基糊口,完美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度有关划定,团结本市现实环境,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相关的城镇职工,城镇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该当凭证本划定介入根基养老保险。

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僵持包围普及、程度恰当、布局公道、基金均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认真组织、指导、监视和打点全市根基养老保险事变;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认真监视和打点本行政地区内的根基养老保险事变。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设立的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依法认真挂号、征收、付出和审核等根基养老保险的详细事变;市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认真拟定详细打点制度,类型营业流程。

第五条 财务部分认真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监视和打点事变;审计构造认真对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出入和打点环境举办监视。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认真对根基养老保险法令、礼貌、规章和政策的执行环境以及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打点事变举办监视。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由当局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职员代表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做好企业退休职员社会化打点事变,为退休职员提供社会化处事。

第八条 勉励企业在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基本上成立企业年金,倡导被保险人介入个人储备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门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

(二)根基养老保险费利钱和其他收益;

(三)财务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打点。

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该当定时、足额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由地址企业从其本大家为中代扣代缴。企业以钱币情势全额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凭证本划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匀人为为缴费人为基数,凭证8%的比例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人为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的60%作为缴费人为基数;高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300%的部门,不计入缴费人为基数,不作为计发根基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所有城镇职工缴费人为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人为基数,凭证20%的比例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在税火线支。

第十四条 城镇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作为缴费基数,凭证20%的比例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个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该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成立缴费记录,并认真生涯,担保其完备、安详。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企业该当每年向本单元职工发布上一年度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环境。

市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该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宣布查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通告,并在通告中确定查对缴费基数和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的时刻。

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的详细步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拟定。

第三章 根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该当凭证国度有关划定为被保险人成立根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钱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住民存款利率计较利钱。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衰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能余额中个人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及其利钱可以依法担任,别的部门并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畴内可能跨统筹范畴活动时,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和个人账户的转移,凭证国度和本市有关划定治理。

第四章 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第二十一条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付出下列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一)被保险人的根基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衰亡的丧葬补贴费;

(三)国度和本市划定的其他付出项目标用度。

根基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付出坚苦时,由市财务部分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切合下列前提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许诺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

(一)到达国度划定的退休前提并治理相干手续的;

(二)按划定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根基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认真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往后介入事变,切合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的被保险人,其根基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尺度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人为的均匀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尺度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度划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早年介入事变,2006年1月1日往后切合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详细过渡步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拟定,报市人民当局核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往后到达退休年数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付出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赔偿金,终止根基养老保险相关。

第二十六条 20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员,仍凭证原国度和本市划定的尺度发给根基养老金,并执行根基养老金正常调解步伐。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衰亡后,凭证国度划定享受丧葬补贴费和扶养直系支属接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根基养老金的最低尺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报市人民当局核准后向社会发布。根基养老金最低尺度,随本市经济成长和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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